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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系统引纠纷 专利风险需警惕
2018-12-07 17:40   牛华网   中国知识产权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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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就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威视)与清华大学起诉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示电子)侵犯专利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瑞示电子制造、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二原告的专利权,判令瑞示电子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该案涉及的专利是一件集装箱及车辆检查系统领域的专利,该专利对应的产品属于一种技术门槛较高的大型高价值设备。有专家认为,在对这类应用于特定场合下的大型高价值设备进行维权时,应进行周密的布局,比如,权利人可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等,尽早固定证据;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工程师、技术专家与外部律师各自在技术、法律上的优势,组建专业诉讼团队。

核心专利引发纠纷

成立于1997年的同方威视,是以辐射成像为核心,以提供高科技安检产品为主要特征的安检解决方案和服务供应商,其核心产品包括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行李安全检查系统、人体安全检查系统等系列安检产品。瑞示电子成立于2014年,是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安全检查、检测设备,探测器等。此次让两家公司对簿公堂的是一件名为“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304704.8)。

2007年12月28日,同方威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12月28日获得授权,其中包括9项权利要求。值得一提的是,该专利是集装箱及车辆检查系统在“双视角”领域布局的一件核心发明专利。

“在对市场相关产品进行监测中,我们发现,瑞示电子制造并许诺销售的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包含的‘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涉嫌落入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方威视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后,同方威视迅速组建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团队,开展专利维权行动。

法院判决专利侵权

2017年1月20日,同方威视等以专利侵权为由将瑞示电子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包含该臂架结构的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0万元。随后,在同方威视的申请下,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组织对瑞示电子厂房内相关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

对于同方威视等的指控,瑞示电子答辩称,首先,清华大学不具有主体诉讼资格;其次,被诉产品只是进行实验研发的样机而非成品,并未从事制造、销售等相关行为;再次,其产品没有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未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2017年8月10日,郑州中院对该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瑞示电子涉案产品落入了同方威视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判令瑞示电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瑞示电子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河南高院经审理后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区别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其他技术特征均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据此,河南高院驳回了瑞示电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过多年来的持续研发投入,同方威视的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以创新的方案、优异的技术效果攻克了我国在安全检查方面的技术难题,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曾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和两项中国专利金奖。目前,同方威视已经对该技术领域进行了一系列专利布局,并对创新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同方威视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发现,还有其他企业涉嫌侵犯该专利权,并已就此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诉讼,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本报就诉讼相关事宜采访瑞示电子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对方未予回应。

加强创新至关重要

集装箱及车辆检查系统主要用于海关检查等领域,集合了加速器技术、探测器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精密机械加工技术、辐射防护技术等。有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介绍,由于集装箱及车辆检查系统技术门槛较高,这种高起点、高精尖的技术,是多学科、多专业、多领域技术的高度集成,是原始性创新、集成性创新、消化吸收性创新的集中体现,在我国有研发实力的企业仍占少数。同时,由于目前该系统涉及辐射防护的环保要求,应用在重点安防场所,承担着“打私”和“反恐”等维护公共安全的任务,因此该领域内的侵权影响不容小觑。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对于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等应用在特定场合下的大型高价值设备,与其他维权方式相比,通过以侵犯专利权为由的维权能够及时制止侵权产品销售并减少投入使用所造成的损失,有效保护创新成果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由于该系统属于技术密集型领域,取证较难,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如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申请等,制定周密的取证计划,以获取尽可能完整的证据。此外,在维权过程中,还应该搭建由企业内部工程师、技术专家与外部律师等组成的团队,充分发挥各自在技术或法律上的优势,共同分析解决疑难问题,通力协作完成取证和庭审。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马维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和保障创新的制度,其作用将会越发明显。相关企业应持续不断提高自身研发水平,培育高价值专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给予企业发展源动力,同时,还能避免侵权风险,更好地开拓市场。(张彬彬)

联系电话:1381195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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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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